院发字[2019]15号 《东北师范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9-09-10  点击量: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授权校外学习中心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与质量,依据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和全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协作组《关于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试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服务质量标准(试行)》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现代远程教育授权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是指,经学校授权并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学校围绕现代远程教育的招生、教学和学生管理等环节提供相关的辅助性管理及支持服务的机构,是学校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办学延伸和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学校的学习中心均为与教育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合作设立的共建共享型学习中心。

第三条学习中心的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单位。

2.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拥有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等方面要求,且相对独立和固定的教学服务和办公场地,各类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并相对集中,具有进一步拓展的能力。

4.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并配备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不少于50台)、教学资源存储和播放源等教学服务与办公设备。

5.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和相关的系统软件,以满足为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及开展招生、教学、学生管理等环节的辅助性管理和支持服务需要。

第四条学习中心应配备足够的管理、服务和技术人员,包括:

1.学习中心主任一人。全面负责学习中心建设,并贯彻落实学校下达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及各项管理任务,其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助学思想端正且有相应教育管理经验。

2.招生、学习支持服务和技术人员等专兼职管理人员若干,以保证相应管理和支持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般为,在籍学生数量为100人以下至少配备1名,100至500人至少配备3名,500人以上应配备6人以上。

3.必须有专人专岗负责学校教学支持服务和管理工作。

所聘用的全部专兼职管理人员均应及时上报公共服务体系备案,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应结合现代远程教育教学和管理需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业务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应包括:

1.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的宗旨,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级地方政府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有关要求和规章制度。

2.保证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支持服务。

3.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并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宣传、生源组织,以及学生的入学资格审查、报到注册、学籍管理和教学组织等工作,不得以学习中心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建立实质性的分支机构从事现代远程教育,不得以学习中心的名义开展与现代远程教育无关的活动。

4.严格依据学校招生简章发布的招生信息,开展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不得以模糊或虚假信息误导报名考生。严格执行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

5.承担学校下达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学生规模应与学习中心的教学管理和支持服务能力相适应,保证开设专业的必要教学条件和要求。

6.落实学校有关学风、考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确保良好的考风考纪和考试安全。

7.依法维护学校知识产权等权益和办学声誉。

8.接受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学习中心的设立以获得我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合作授权为准,授权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两个招生季,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具体实施。

第七条首次申请合作授权的学习中心,由其依托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公共服务体系省级运营中心与学校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考察。考察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据实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设置申报表》。《申报表》经省级运营中心主任签字和加盖公章,公共服务体系负责学校项目运营的项目经理负责统一汇总并上报学校。

每年3月30日前,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经理完成全年《申报表》的统一汇总工作,并上报学院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学院将《东北师范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授权备案表》发送至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填写《备案表》(纸质版3份和电子版1份)并经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交由公共服务体系负责向学习中心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完成审核备案后,上述《备案表》应邮寄和发送至学院,由学院统一颁发《东北师范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授权书》并邮寄至学习中心,学习中心据此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办学合作工作。

申请延续授权的学习中心,春秋两季分别由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经理于4月10日、10月10日统一前将授权申请发至学院,由学院依上述步骤处理。

第八条获得授权的学习中心由学院委托公共服务体系在其管理平台开通相关管理和服务功能,并在开通后通过东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http:/)、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QQ群(72801271)和微信公众号进行授权公布,同时由公共服务体系在其平台公布授权名单。

第九条每批次授权截止日期以全国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截止时间为准(春季5月末、秋季11月末)。

第十条学习中心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被视为违规行为:

1.在学校项目授权区域以外开展招生。

2.通过中介或代理机构进行招生,接收从中介或代理机构转移的学生。

3.招收各层次、各类型的全日制学生,或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含全日制脱产学习的自考学生)同时兼读或套读现代远程教育。

4.在广告、宣传材料中发布模糊或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承诺误导学生。

5.以学校名义向学生收取超出授权书约定项目和标准的费用,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6.在入学测试环节组织不规范,或私设分考点,或存在组织作弊行为。

7.有意填报学生虚假信息(如户籍或军籍信息、工作证明、学生联系电话等)。

8.课程考试组织不规范,出现下列违纪行为者:

(1)考务流程不符合学校规范性要求。

(2)未向学校提交缓考申请,考试无故缺考人数超过50%。

(3)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设立分考场。

(4)未经考生当场验签,提前拆开试卷袋。

(5)对考生身份核查不严格,考场组织松懈,监考人员纵容或参与考试作弊,或每批次考试出现3人以上替考、替答等严重违纪行为。

9.未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开展导学、助学、促学和督学等各环节工作,导致对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出现严重失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10.侵犯学校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未经学校批准进行非法录制、播放及销售等活动。

第十一条对第十条提及在招生、教学和学生管理等环节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学校将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1.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学习中心,学校将追究其直接责任并要求其依托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学习中心和直接责任人。因发生违规行为而引发维稳事件并造成损失的,应由学习中心负责解决相关问题并承担费用。

2.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将针对学习中心和直接责任人采取分级处理措施,学习中心违规处理措施包括:取消合作、停止招生、限制招生、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违规建议处理措施包括:辞退并罚款、辞退、记过和通报批评。

3.对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学习中心,学校还将保留追究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对涉嫌侵权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学校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第十条所提及违规行为以外的其他违规行为,学校将视其行为性质及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根据社会需求、事业发展和区域布局规划等情况,及对学习中心检查评估结果,学校将进行必要的合作授权调整。对发生情况之一者,学校将随时取消合作授权:

1.发生本细则第十条2、3、4、5项所列违规招生行为。

2.连续两季未启动或连续三季招生未达到十人的学习中心。

3.出现课程考试大面积舞弊,或学习中心、所属管理人员组织考试舞弊。

4.未通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估检查。

5.其他违规行为性质特别恶劣。

第十四条学习中心合作授权的审核、授予、调整和违规行为的处理,均应由学院招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授权名单和调整名单等材料,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院长签字,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并经院长签字后,由招生部门相关负责人通知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经理,由其通知省级网络教育运营中心并告知学习中心。

第十五条本细则如与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不相符,一律以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东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此前下发的《东北师范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设置审批办法(暂行)》《东北师范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暂行)》一并废止。

附件:

1.《东北师范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设置申报表》

2.《东北师范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授权备案表》

3.校外学习中心授权与审批及违规处理流程图



东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9年6月6日